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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复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席彦民等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彦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王玉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复4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席彦民,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29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月,主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申请执行席彦民、王玉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征收补偿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席彦民不服(2016)京01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席彦民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中止(2015)西执字第999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并要求依法组织听证会,事实和理由如下:其于2016年1月5日接到执行法院执行庭法官的电话,通知其于2016年1月6日去法院谈话,并向其送达(2016)京0102执字第1154号执行通知书,其才得知执行法院已经作出(2015)西执字第9997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目前未向其送达,其强烈要求送达该行政裁定书,且应当依法停止执行该行政裁定书。另外,执行法院作出(2015)西执字第999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9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其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如下违法之处:一是其已经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抗诉,如果房屋被执行,则面临执行回转问题,损害极大,难以弥补。二是其母亲王玉珍年事已高并且残疾,经常住院治疗,其也是残疾人,行动不便。一家五口仅有这一处房屋居住,无法居住到周转房生活,如果房屋被执行,其将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特别是其母亲生活将陷入极大困难。其妻是乌克兰人,至今失业在家,一儿一女目前都在上大学,每年的巨额学费是巨大的负担。如该房屋被强制执行,则其母亲王玉珍生活将难以得到保障,其妻属于外国人,可能引起涉外事宜。三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具有合法基础。1、本项目是住房改善工程,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而从《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核准的批复》【西发改(2013)245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规划意见的函》【规西函(2013)80号】可以证明,涉案项目除了建设住宅外,还包括商业设施,即该项目包括了商业开发。而依国务院590号令第8条的规定,国家实施征收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涉案项目包含了商业开发,已经违反了征收的立法目的,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该征收决定违法;2、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而该项目在征收过程中,建设单位经常参与搬迁活动,已经严重违法,故征收决定违法;3、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及公示、修改的决定以及公示的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征收补偿公示方案)没有经过听证,严重违法。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3)450号】,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征收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公房承租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而从征收人所提供的证据看,并没有提供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对于该项目提出的书面意见,这样无法判断该项目是否是多数产权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更无法判断西城区政府是否应该组织代表进行听证。四是西城区百万庄居民住房改善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百万庄住房登记表)事实不清。1、征收人未能提供国立公证处公证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性证据(例如公证处的录像),所以无法判断是否有被征收人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事实;2、产权人投征收人票选择的评估机构是在征收人提供的15个评估机构范围内进行的,本身程序违法,至少征收人应告知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评估机构,而不应该限制选择的范围;3、摇号的过程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无法证明摇号的合法性。五是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结果通知单(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宅征收评估报告及通知单)作出的过程严重违法。1、该评估机构是通过非法程序选择的,基于非法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结果自然违法;2、该评估的价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证据中有一份证据是地铁七号线的基准价格评估标准,基本在每平方米6万多元,但是本项目的基准价格才每平方米42063元,严重违反了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关于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规定。六是资金证明存在严重的问题。资金证明仅仅能证明该项目的到位资金为13亿,而征收人提交的证据《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核准的批复》【西发改(2013)245号】中明确要求总投资为42亿,足以说明征收补偿到位的资金远远不够,违反了法律规定。七是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及第三人认定错误。1、就涉案房屋而言,承租人是席彦民,户籍有席彦民和王玉珍,实际居住人是王玉珍、席彦民及其爱人和两个20岁以上的孩子,出租人是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在法律上,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是西城区政府委托的就房屋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单位,所以该征收补偿决定本质上属于西城区政府为自己下达的补偿决定,该程序违法;2、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于被征收人的认定为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由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售房,承租人购房后确认为被征收人。所以在本项目实施征收后,出租人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应该先为席彦民办理房改手续,然后直接认定其为被征收人。而本案中征收人在出租人违反政策规定,没有为其办理房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以出租人为被征收人、以席彦民作为第三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3、退一步讲,即便征收人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作为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则第三人不应该仅仅是王玉珍和席彦民,也应该包括席彦民的配偶以及两个孩子。八是征收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不合法,所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自然不合理。1、征收人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的理由是旧城改造,但还有商业开发的项目。征收补偿条例中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但是商业开发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项目。所以,本案中的征收决定是严重违法的,而依据征收决定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自然也是违法的;2、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声称该项目是对小区进行整体改造建设,应该属于旧城区改造范围。而根据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旧城改造需要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本案中,征收人没有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进行听证,所以程序违法;3、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12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还应该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就本案而言,涉及1200多户居民,既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九是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依据违法。1、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没有证据证明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征收人提出具体的意见,所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所以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2、被告委托评估机构的委托程序不合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先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而是由征收人直接推荐,所以征收人委托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征收方案仅能安置给席彦民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屋,严重降低了其生活标准。征收的基本原则是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很显然该补偿方案严重违法。此外,征收人态度蛮横、恶劣,已经给其配偶(乌克兰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十是本案评估机构选定时间远远早于征收决定作出时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评估报告严重违法。十一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在二审开庭前,席彦民已经就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性文件征收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经正式受理,其依法向二审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但是二审法院未予以中止。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西城区政府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9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裁决:“一、给付被征收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房屋重置成新价款16929元。二、第三人席彦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1、选择房屋安置,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回购一居室一套,同时领取其他各项补助费用。逾期未提出申请,予以货币补偿。2、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付第三人席彦民被征收房屋扣除重置成新价款后的补偿价值1231940元,其他各项补助费按照《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被征收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及第三人席彦民一家、第三人王玉珍一家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完成搬迁,将北京市19号房屋腾空,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拆除,未经登记的建筑一并拆除。第三人席彦民一家、第三人王玉珍一家应搬至北京市501号二居室一套内临时周转。”席彦民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将该案移送执行法院审理,王玉珍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执行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220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席彦民、王玉珍的诉讼请求。”席彦民、王玉珍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二中行终字第110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5年11月11日,西城区政府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7日,执行法院作出(2015)西执字第9997号行政裁定,裁定:“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9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通过司法专邮及现场张贴的方式向席彦民送达该行政裁定书。2016年1月5日,执行法院以(2016)京0102执1154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席彦民向该院执行实施机构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实施机构于2016年1月8日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2016年1月9日,席彦民向该院执行审查机构寄送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因申请书所列申请人为席彦民与王玉珍两人,但落款处仅有席彦民一人签字,该院以不符合审查条件为由将异议材料退回。2016年1月13日,席彦民再次将更正后的执行异议书向该院寄送。席彦民在该院谈话中明确表示本案异议人变更为席彦民一人。以上事实,有西城区政府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9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执行法院(2015)西执字第9997号行政裁定、谈话笔录、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执行法院认为,执行实施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于法有据,异议人所提已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抗诉并不停止法院的执行。异议人所提行政裁决未能送达、强制执行将严重影响异议人家人生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具有合法基础、项目征收补偿公示方案未经听证严重违法、百万庄住房登记表事实不清、北京市住宅征收评估报告及通知单作出过程严重违法、资金证明存在严重问题、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及第三人认定错误、基于不合法征收决定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和依据均违法、评估机构选定时间远早于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严重违法、二审法院未依法中止本案审理等理由实质上均是对执行依据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本身的合法合理性提出异议,对此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本案异议人所提异议主要理由均指向生效法律文书的合法合理性,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故无需组织召开听证会加以审查。综上所述,异议人请求中止该院作出的(2015)西执字第999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并要求依法组织听证会之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据此,执行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京01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席彦民的执行异议。席彦民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中止对(2015)西执字第999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并要求依法组织听证会,理由与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所述理由一致。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从席彦民所提执行异议请求和理由看,其主要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和行政裁定书的送达程序有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内容,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所提执行异议并无不当。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是否需要召开听证会,应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需要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综上,席彦民的复议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席彦民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苏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