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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张明要与张之红、张明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要,张之红,张明山,张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要,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张之红,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张明山,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区。被执行人张明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之红、张明山、张明川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之红、张明山、张明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山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