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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与欧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欧国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934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负责人:刘孙贵,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志辉,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富,该社员工。被告:欧国富,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诉被告欧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 辉审 判 员  陈钧龙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钟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