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刑更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蓝远珠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远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494号罪犯蓝远珠,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远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处被告人蓝远珠对本院(2010)云刑初字第7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的第二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中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42650.81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蓝远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蓝远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蓝远珠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42650.81元未履行,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远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远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