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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沈维海与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维海,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254号原告沈维海。委托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轻机大道富水花园。法定代表人唐晓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维海诉被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维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维海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95元,减半收取468.48元,由原告沈维海负担。审判员  谢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