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小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西峡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西峡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107号原告: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西峡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王宜昌,公司经理。原告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西峡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冬、人民陪审员李国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西峡县营销服务部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杜继昌审 判 员 宋 冬人民陪审员 李国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淑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