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7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家凤与上海创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102号原告王家凤。委托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创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邱士江。原告王家凤诉被告上海创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凤的委托代理人杨永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创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凤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进入被告处担任普工,约定每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后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一直拖欠原告工资,2015年10月被告法定代表人又不知去向,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但仲裁委并未支持原告诉请。因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月1日至30日工资2,468元、2015年7月1日至31日工资2,697元、2015年8月1日至31日工资2,697元和2015年9月1日至30日工资2,636元,合计金额10,498元。被告上海创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每月工资有签收。工资签收表上载明被告未支付原告2015年6月工资2,468元、7月工资2,697元、8月工资2,697元和9月工资2,636元,合计金额10,498元。以上事实,由工资签收表、考勤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报酬。根据工资签收表上所载工资支付情况来看,被告的确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创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家凤2015年6月至9月的工资,合计金额10,498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家凤负担5元(已付)、被告上海创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 倩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人民陪审员  俞龙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