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6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XX与国尊(上海)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6337号原告XX,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国尊(上海)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茅秋初。原告XX诉被告国尊(上海)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8万元和聚宝盆一个。经查,原告就同一标的,已于2015年12月报案,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元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