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508号原告郭某,女,满族,住辽宁省东港市长安镇。委托代理人刘庆阁,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委托代理人芦鑫,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张鹏艳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