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邵井岩与陈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井岩,陈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204号原告邵井岩,男,汉族,无业,住开鲁县。被告陈苹,女,汉族,无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井岩与被告陈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井岩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邵井岩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井岩撤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即42.00元,由原告邵井岩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