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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邵井岩与陈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井岩,陈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204号原告邵井岩,男,汉族,无业,住开鲁县。被告陈苹,女,汉族,无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井岩与被告陈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井岩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邵井岩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井岩撤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即42.00元,由原告邵井岩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