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董某某;吴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虎民,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吴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22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