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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金武、郑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金武,郑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被执行人赖金武,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郑兰芳,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赖金武、郑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赖��武、郑兰芳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解放路仙人山分巷5-1号2-2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锡文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筱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