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金武、郑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金武,郑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被执行人赖金武,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郑兰芳,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赖金武、郑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赖��武、郑兰芳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解放路仙人山分巷5-1号2-2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锡文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筱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