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何小燕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91号罪犯何某。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芦法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小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何小燕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128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何小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26日止。又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0378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何小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何小燕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没收二千元,承诺本次减刑缴七千元,现有考核分12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系病残犯。本院认为,罪犯何小燕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新国审判员旷学瑛代理审判员廖雯娜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苏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