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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1刑初79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5年8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绮梅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台山市三合镇月角村擅自开采陶瓷土矿64530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19.4万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1、黄某2、李某1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相关书证;抓获经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开采这么��,在其开采之前已经有其他人开采过,不能把全部的开采数量计入被告人开采的数量里面,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台山市三合镇月角村擅自开采陶瓷土矿64530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19.4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黄某2、黄某1签订转包开发土山合同,双方约定三合镇联山村委会月角村六队的土山转包给被告人李某某经营,转包款为人民币十七万元,开发的相关手续由被告人李某某办理。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李某某找到一位新会籍的钩机老板前来开挖山泥(黄白色),其挖出的山泥按照东风货车每载走一车就支付1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期间断断续续的开工,直至9月份便停工了。被告人李���某进行开挖山泥并没有办理过相关的许可审批手续。2、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互相印证,证实黄某1、黄某2两人于2014年7月份将三合镇联山村委会的牛山水库旁的山地转包给被告人李某某开挖山泥。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李某某便进场开挖山泥了,挖的是一种黄白色的泥土,俗称瓷泥。被告人李某某开挖了三个月便被国土部门查处了。在李某某开挖山泥前,黄某1、黄某2曾于2014年2月份口头协商将涉案山地发包过给李某2进行开挖瓷泥,李某2后被国土部门查处了,之后便没有开挖。(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左右,李某2与黄某1、黄某2口头协商将“”山地发包给其开挖山泥,口头协议后,李某2便开始筹备挖开山泥,开挖了7、8天,就被国土部门查处了。李某2共开挖了约1亩左右的山地,平均厚度未够1米,共��了30车山泥,每车20多吨,共挖了700多吨。3、鉴定意见《李某某非法开采台山市三合镇月角村陶瓷土矿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证实台山市三合镇月角村山地被开采的现场情况,同时证实广东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于2014年10月23日在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的陪同下,现场踏勘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开采的范围,并确认了李某2开采矿产的位置,经其调查分析,测量李某2非法开采的面积为678平方米,当时基本上刚完成覆盖层的剥离,表土厚度达8.24米,开采的矿体厚度平均为0.8米,估算李某2开挖的资源量约792吨。扣除李某2非法开采部分,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开采台山市三合镇月角村陶瓷土矿矿石量为64530吨,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19.4万元。4、相关书证:(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2)《转包开发土山合��》,证实黄某1、黄某2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7月1日签订上述合同,约定黄某1、黄某2将土山转给被告人李某某开发,开发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承包款为人民币17万元,开发事宜包括一切手续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3)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台国土资监移送字〔2015〕001号),证实2014年9月13日该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台山市三合镇联山村委会牛山水库旁月角六队开采山砂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查处,并查扣了开采设备挖掘机两台,次日再次前往开采现场,发现被查扣的设备已被违法者移走。后经该局走访是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开采山砂。(4)台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台国土资监字〔2014〕490号)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以及现场照片,证实李某2在台山市三合镇联山村委会牛山水库旁月角六队山地(土名:)非法采矿,于2014年5月28日被该局巡查发现,该局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上述通知书,责令李某2停止非法采矿行为。(5)台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陶瓷土矿中等市场场地收购价格的意见》(台认函〔2014〕50号),证实台山市三合镇月角村陶瓷土矿中等市场场地收购价格为34元/吨。(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李某某非法开采台山市三合镇月角村陶瓷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粤国土资非采鉴字〔2015〕22号):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开采台山市三合镇月角村陶瓷土矿64530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19.40万元。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的经过。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解其开采的量没有公诉机关指控那么多,之前已经有人开采过。经查,李某2与黄某1、黄某2口头协议后,在台山市三合镇联山村委会牛山水库旁月角六队山地非法采矿,并于2014年5月28日被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该局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通知书,责令李某2停止非法采矿行为。经广东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在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的陪同下,现场踏勘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开采的范围,并确认了李某2开采矿产的位置,经其调查分析,测量李某2非法开采的面积为678平方米,当时基本上刚完成覆盖层的剥离,表土厚度达8.24米,开采的矿体厚度平均为0.8米,估算李某2开挖的资源量约792吨,上述估算的开采量与李某2的供述基本相符,经测量估算并扣除李某2非法开采部分792吨,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开采的陶瓷土矿矿产资源储量64530吨,折合经济价值219.40万元。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与查证的事实不符,又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玉燕代理审判员  陈灿欢人民陪审员  陈健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观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