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峰与杨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杨俊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697号原告李峰。被告杨俊。原告李峰诉被告杨俊追索劳动补偿纠纷一案,因原、被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李峰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