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程争进与张自信、周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争进,张自信,周金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民初353号原告:程争进。委托代理人:程争先。委托代理人:黄山,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自信。被告:周金连。原告程争进与被告张自信、周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争进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争先、被告张自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金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争进诉称:2014年6月13日,张自信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一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给付,按月息1.5%计算利息直到借款全部还清本金为止。被告按约定连续10个月向我支付利息,可自2015年4月至今被告不仅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利息也未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1、立即连带还清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3日始至全部还清欠款日止);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张自信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利息已付11个��。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借款,外面也有人欠我的也要不回来。希望能和原告协商解决。周金连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张自信向程争进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壹年。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后张自信向程争进给付了11个月的利息,因余款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请。另查明:张自信与周金连系夫妻关系,张自信向程争进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诉讼期间,根据程争进的申请,本院对登记在张自信名下坐落于贵池区南大门1#地块二期A区11幢201室(房地权池字第043381B号)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电话录音记录、民事调解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保护,张自信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佐证,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张自信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张自信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张自信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自信向原告借款本息,周金连应承担共同归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自信、周金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争进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争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合计3550元,由被告张自信、周金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霂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