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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邓建鹏与殷金莲、汤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鹏,殷金莲,汤伟峰,汤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邓建鹏,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杨杰,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金莲,女,1958年5月3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汤伟峰,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汤园,女,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原告邓建鹏诉被告殷金莲、汤伟峰、汤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建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金莲、汤伟峰、汤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邓建鹏诉称:原告与汤成沛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28日,汤成沛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后原告通过其妻子夏小青的银行账户向汤成沛的女儿汤园转款30万元,汤成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因汤成沛于2015年11月8日意外身亡,原告多次向其家属主张还款。因三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殷金莲、汤伟峰、汤园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汤成沛向原告邓建鹏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邓建鹏现金人民币30万元整”。当日,原告的妻子夏小青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汇款30万元至被告汤园的账户。2015年12月11日,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殷金莲已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另查明:被告殷金莲系汤成沛妻子,被告汤伟峰、汤园系汤成沛子女。汤成沛于2015年11月8日死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转款凭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汤成沛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原告与汤成沛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汤成沛向原告借款30万元,扣除已归还的2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98000元。同时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有权自起诉之日起主张按年利率6%所计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上述债务发生在汤成沛与被告殷金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殷金莲应对汤成沛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殷金莲归还借款本金298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殷金莲、汤伟峰、汤园均为汤成沛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对汤成沛的遗产有继承权,因被告殷金莲、汤伟峰、汤园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应当在继承遗产限额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金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邓建鹏借款本金298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殷金莲、汤园、汤伟峰以汤成沛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邓建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5800元(已由原告邓建鹏预交),由被告殷金莲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殷金莲、汤园、汤伟峰以汤成沛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杨军梅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人民陪审员  蔡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