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广波与赵建文、秦全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波,赵建文,秦全德,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波,证件号码130535199110235132。被执行人赵建文。被执行人秦全德。被执行人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广波与被执行人赵建文、秦全德、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广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019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