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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怀化市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冯平凡、向孝禄、湖南省鼎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冯平凡,向孝禄,湖南省鼎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保7号申请人怀化市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工业园区鹤城区。法定代表人覃大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冯平凡,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向孝禄,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户籍地洪江市。被申请人湖南省鼎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江北大世界。申请人怀化市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平凡、向孝禄、湖南省鼎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湘1281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向孝禄、湖南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该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经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将被执行人向孝禄存于中国工商银怀化洪江市支行账号某某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依照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于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