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8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立恩与李兴飞、曹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恩,李兴飞,曹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恩。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兴飞。被执行人曹玉华。赵立恩申请李兴飞、曹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立恩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立恩向我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东执行员  李建勋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斯王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