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立恩与李兴飞、曹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恩,李兴飞,曹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恩。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兴飞。被执行人曹玉华。赵立恩申请李兴飞、曹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立恩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立恩向我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东执行员 李建勋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斯王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