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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龙南县百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德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百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德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216-2号原告龙南县百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里仁镇冯湾村。法定代表人廖湛恺。委托代理人黄于由,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写字楼a座4f。法定代表人胡印长。被告钟德阳,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百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德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龙南县百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 曾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