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民二初字第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宫某某诉徐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徐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2552号原告宫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黑山县。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地址沈阳市。原告宫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宫某某诉称,2015年12月3日13时,被告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Z69**的小型轿车沿X704黑芳线行驶至X704黑芳线黑山县胜利小学门前时与由南向北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GDJ7**的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的车辆损坏,修车支付8900.00元,要求被告徐某某赔偿,因徐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要求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修车发票10张、修车配件清单2张,拟证明原告修车费用及所用修车配件。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同意赔偿,被告徐某某已实际垫付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保险单二份,拟证明辽AZ69**号肇事车辆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徐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答辩状。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徐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意见,原告对被告徐某某提供的1、2项证据亦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依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2月3日13时,被告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Z69**的小型轿车沿X704黑芳线行驶至X704黑芳线黑山县胜利小学门前时与由南向北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GDJ7**的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的车辆损坏,支付修车费人民币8900.00元。事故经黑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徐某某驾驶的辽AZ69**号车辆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宫某某修车期间,被告徐某某已实际垫付人民币50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徐某某违规驾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被告徐某某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原告的车辆损失8900.00元,被告未提出鉴定,是原告修车的实际支出,合理应予支持。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900.00元。被告徐某某垫付的5000.00元人民币,应返还给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900.00元,合计人民币8900.00元,其中,赔付宫某某人民币3900.00元,支付徐某某垫付人民币5000.00元,由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2、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张素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安宫某某赔偿清单车辆损失:8900.00元汇款时请标明当事人以及案号,以便核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黑山支行开户单位:黑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06557901040006864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