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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利强与武俊红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强,武俊红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357号原告张利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方山村农民。被告武俊红,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方山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强与被告武俊红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利强负担。审 判 长  焦武斌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人民陪审员  胡丽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彦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