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利强与武俊红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强,武俊红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357号原告张利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方山村农民。被告武俊红,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方山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强与被告武俊红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利强负担。审 判 长 焦武斌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人民陪审员 胡丽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彦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