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689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乙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计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崔振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