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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689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乙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计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崔振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