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肖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肖飞。申请执行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06日向被执行人肖飞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肖飞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飞在经济上暂无能力履行义务,又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冬生审判员 徐守中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