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阜南县金海农资有限公司与郑明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金海农资有限公司,郑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46-2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金海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明志。阜南县金海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2700.50元。本案在执行中,执行部分款项后,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4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