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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吕向红与卢苏明、徐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向红,卢苏明,徐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2816号原告:吕向红。委托代理人:卢丽娜、韦凯。被告:卢苏明。被告:徐晓丽。原告吕向红为与被告卢苏明、徐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08800元,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苏明、徐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变更为:从2015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卢苏明、徐晓丽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6日,被告卢苏明向原告吕向红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每月付清,如逾期不还,每天按借款本金的3%支付违约金;若诉至法院,双方约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借款人承担因借款逾期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催讨人工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等。被告卢苏明已支付了5个月的借款利息,此后利息及借款本金未归还。原告为索款诉至本院,并支出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苏明、徐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向红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卢苏明、徐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向红支出的本案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被告卢苏明、徐晓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