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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与李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李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9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行长。机构代码:。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248号。被告李XX。案由:信用卡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李XX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