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汪源、梅绍兰与贾顺礼、林爱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源,梅绍兰,贾顺礼,林爱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21号原告汪源。原告梅绍兰。被告贾顺礼。被告林爱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智宏,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两原告共有的房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龙屋住宅区10栋18号501,两被告共有的房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龙屋住宅区10栋18号601。两原告主张两被告未对洗手间进行防水处理,导致水渗漏至两原告房屋内,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现请求法庭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两被告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涉案房屋的漏水原因不明确,两原告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系被告的行为导致漏水;在本案起诉前,两被告已多次采取相应措施,仍未解决漏水的问题。本案相关事实情况两原告系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龙屋住宅区10栋18号501室业主,两被告系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龙屋住宅区10栋18号601室业主。两原告主张两被告未对房屋内洗手间进行防水处理,致使水向下渗漏,造成两原告房屋天花板及墙体的损坏。为证明该事实,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照片若干张,显示墙体及天花板均有被水浸湿的痕迹。在本案审理中,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堪验。两原告确认其房屋漏水的地方原与两被告的房屋构造一致,均为洗手间,于1998年装修改造成饭厅。两被告主张房屋漏水的原因系两原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所致。为查明涉案房屋的漏水原因,我院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漏水原因及房屋损失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12月15日回函,认为“涉案房屋漏水情况复杂,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无法准确地找出漏水的原因,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认为涉案房屋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得出鉴定委托书要求的结论。”两原告及两被告均表示不再重新申请鉴定。庭审中,两原告确认涉案房屋目前不存在漏水现象,仅请求两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判决结果本案系相邻权纠纷。两原告与两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两原告主张两被告所有的房屋未进行防水处理导致其所有的房屋受损,两原告对其上述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的漏水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因涉案房屋的漏水情况复杂,存在多方面的原因,鉴定机构无法确定涉案房屋渗水原因。鉴于房屋渗水原因的确定涉及专业知识,需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现场查看,进行测试等方式加以确定,本案中,涉案房屋漏水情况复杂,且目前不存在漏水情况,无法通过鉴定方式确定漏水位置及原因,两原告作为主张损害事实存在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两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源、梅绍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