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仲伯云与邹宝银、胡桃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伯云,邹宝银,胡桃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09号原告:仲伯云,居民。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宝银,居民。被告:胡桃平,居民。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9、10层。负责人张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伯云与被告邹宝银、胡桃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伯云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夏裕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周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