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方承良与胡知恺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承良,胡知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013号申请执行人:方承良,农民。被执行人:胡知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承良与被执行人胡知恺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银行存款、工商投资、机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