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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刘旻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刘旻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647号原告: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清风别墅服务中心公寓右4层。法定代表人:聂红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旻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旻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被告刘旻颉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武汉融德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