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字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李洪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李洪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字55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梦婷,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奎。案由:追偿权纠纷2014年7月23日被告李洪奎驾驶冀J×××××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者方冯文彬无责任。经审理,沧县人民法院出具(2014)沧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冯文彬各项损失85179元,原告履行完毕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原告于2016年3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洪奎支付赔偿款8517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洪奎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85179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96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子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