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姚斗送、许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洪仕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健,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宇铿,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姚斗送,男,汉族,住阳西县。被执行人:许秀芬,女,汉族,住阳西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姚斗送、许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姚斗送、许秀芬应履行偿还欠款702384.24元及该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姚斗送、许秀芬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姚斗送、许秀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斗送、许秀芬没有履行。经本院到工商、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姚斗送、许秀芬现有位于阳西县房屋一间,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斗送、许秀芬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同意与被执行人姚斗送、许秀芬先庭外协商,在协商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因此,在双方协商期间,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21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曾广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