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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支行、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支行,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0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支行。被执行人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荣,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2014)62号裁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王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支行申请,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二十个油罐及附属设施(包含油罐��座等)。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支行已将该权利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又于2016年3月25日将该权利转让给湖北楚辰能源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实际权利人湖北楚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并解除对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4)62号裁决书的执行。二、解除被执行人荆门市天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二十个油罐及附属设施(包含油罐底座等)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照兵代理审判员  张心平代理审判员  张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笪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