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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立学、李海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学,李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955号原告:孙立学,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海明,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孙立学与李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孙立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孙立学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立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立学负担。审判员  毛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