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杰与临沭县春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计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临沭县春润食品有限公司,陈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5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临沭县春润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计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