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马伟东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东,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314号原告马伟东,男,1984年2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张强,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伟东与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伟东于2016年4月18日,以起诉的事实不存在,需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明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伟东负担。审 判 长 唐彩红人民陪审员 曹春萍人民陪审员 王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