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宗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保安西路1号(无线电二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肖跃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宗会,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宗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宗会于2016年4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宗会至今尚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宗会的银行存款6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林审判员 陈格生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登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