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275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游开银、卢盛成等人申请执行程志军、冯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开银,张启发,卢盛成,蒋安明,余灵智,张奎,张忠碧,程志军,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75号-1号申请执行人游开银,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启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卢盛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安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余灵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忠碧,女,汉族。被执行人程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军(又名冯誉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法民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游开银、卢盛成等人申请执行程志军、冯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游开银、卢盛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法民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