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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行审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薛迪龙、潘玉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薛迪龙,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293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薛迪龙。被执行人潘玉兰。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卫计征字(2015)第1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薛迪龙、潘玉兰缴纳社会抚养费19752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勉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瑞卫计征字(2015)第11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申请。代理 审 判员  张 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