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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孙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318号罪犯孙伟,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滨港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396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本院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孙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