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58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秦琼与邱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琼,邱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589之一号原告(反诉被告)秦琼,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王世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邱可,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秋红,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东城中心花园裙楼132、132A、133。法定代表人杨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琼诉被告邱可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秦琼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秦琼名下价值人民币444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案外人杨超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龙瑞佳园A栋A单元20A05房产(房产证号16××9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邱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秦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人民币价值人民币444000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锦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