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跃祥与被执行人吴志勤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祥,吴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948号申请人张跃祥,男,汉族,1958年6月29日生。被执行人吴志勤,男,汉族,1965年8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张跃祥与被执行人吴志勤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72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志勤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志勤名下位于本市X村X号X幢X单元X室房屋产权,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吴志勤在江苏省X局除每月1000元外全部工资收入,因系轮候扣留,执行期限较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执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债务能力。在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扣留被执行人除每月1000元外全部退休工资收入,执行期限较长。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5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复议裁定生效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