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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仇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1340号原告仇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吴林飞,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原告仇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