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吴志敏与钟萍、萍乡市鑫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敏,钟萍,萍乡市鑫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敏。被执行人钟萍。被执行人萍乡市鑫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法定代表人邓高萍。申请执行人吴志敏与被执行人钟萍、萍乡市鑫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房产部门、工商部门、车管所也暂无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相关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兆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邹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