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白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司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军林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白军林某,男,196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文某,系该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白军林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司保险纠纷一案中,中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6003元、案件受理费1453元,本案执行费为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白军林某给付67456元。执行费500元白军林某自愿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57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轶 材审 判 员 王同文某代理审判员 胥 保 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沙 连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