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屹辰与李根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屹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特39号申请人李屹辰,男,1988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冬梅(系申请人之母),女,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李屹辰申请宣告李根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根才,男,1950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暂住上海市,男,195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历、残疾人证、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根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