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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祁韶华与刘瑞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韶华,刘瑞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321号原告祁韶华,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常会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桂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奇,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韶华诉被告刘瑞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韶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祁韶华负担。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珂-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