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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某2与苏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某1,苏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某1。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某2。再审申请人苏某1因与被申请人苏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某1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苏某2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二)原审未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苏某1与苏某2的非婚生女在原审时尚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比随父亲生活更为方便,有利于于女孩成长,且无证据证实苏萌有不尽抚养义务的故意,故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苏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苏欢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来源:百度搜索“”